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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桃園市臨床心理師公會

第五屆理監事及全聯會代表名單

任期:105.06.11.~108.06.10.

職別

姓名

 

理事長

朱春林

銘傳大學諮商與工商心理學系助理教授兼主任

常務理事

鍾世明

國軍桃園總醫院精神科臨床心理師

劉瑞楨

桃園療養院臨床心理師

理事

王偉信

林口長庚醫院精神科臨床心理師

陳家雯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臨床心理師

沈秋玲

桃園療養院精神科臨床心理師

詹淑芬

衛福部北區兒童之家臨床心理師

洪怡婷

桃園療養院兒童精神科臨床心理師

高正德

康新康復之家臨床心理師

常務監事

車先蕙

新楊梅診所臨床心理師

監事

張至恒

台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精神科臨床心理師

張凱評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精神科臨床心理師

全聯會

會員代表

劉瑞楨

桃園療養院臨床心理師

車先蕙

新楊梅診所臨床心理師

鍾世明

國軍桃園總醫院臨床心理師

王偉信

林口長庚醫院精神科臨床心理師

李家驊

居善醫院臨床心理師

黃天豪

林口長庚醫院精神科臨床心理師

陳瑋欣

桃園療養院臨床心理師

朱春林

銘傳大學諮商與工商心理學系助理教授兼主任

高正德

康新康復之家臨床心理師

歐陽芳平

薰喆心理治療所臨床心理師兼所長

倫理秘書

車先蕙

新楊梅診所臨床心理師

 

   


社團法人桃園市臨床心理師公會

第四屆理監事及全聯會代表名單

任期:102.06.11.~105.06.10.

 

 

     

朱春林

銘傳大學諮商與工商心理學系助理教授

常務理事

鍾世明

國軍桃園總醫院精神科臨床心理師

王偉信

  林口長庚醫院精神科臨床心理師

   

林昱彣

桃園療養院臨床心理師

莊明鴻

陳炯旭診所臨床心理師

劉瑞楨

桃園療養院臨床心理師

鍾秀華

桃園療養院臨床心理師

李家驊

居善醫院臨床心理師

古黃守廉

  長庚大學臨床行為科學研究所助理教授

常務監事

陳家雯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臨床心理師

   

詹淑芬

內政部北區兒童之家臨床心理師

朱怡娟

林口長庚醫院神經內科二科臨床心理師

全聯會

會員代表

朱春林

銘傳大學諮商與工商心理學系助理教授兼主任

王偉信

  林口長庚醫院精神科臨床心理師

古黃守廉

  長庚大學臨床行為科學研究所助理教授

李家驊

  居善醫院臨床心理師

車先蕙

  新楊梅診所臨床心理師

黃筱雯

  歇業

詹淑芬

  內政部北區兒童之家臨床心理師

鍾世明

  國軍桃園總醫院臨床心理師

鍾秀華

  桃園療養院臨床心理師

莊明鴻

陳炯旭診所臨床心理師

倫理秘書

歐陽芳平

薰喆心理治療所臨床心理師兼所長

 
 


第三屆理監事名單

職  別
姓  名
現      職
理事長
林淑梨
桃園縣康復之友協會臨床心理師
常務理事
潘能靜
國軍桃園總醫院精神科臨床心理師
理    事
 
莊明鴻
退休臨床心理師
鍾秀華
桃園療養院臨床心理師
劉瑞楨
桃園療養院臨床心理師
蔡旺松
居善醫院臨床心理師
朱春林
銘傳大學諮商與工商心理學系專任教師
蕭仁釗
長庚大學臨床行為科學研究所專任教師
常務監事
詹淑芬
居善醫院臨床心理師
監    事
翁一婷
聖保祿醫院精神科臨床心理師
劉昀玲
桃園療養院臨床心理師
全聯會
代表
林淑梨
桃園縣康復之友協會臨床心理師
翁一婷
聖保祿醫院精神科臨床心理師
歐陽芳平
薰喆心理治療所臨床心理師兼所長
陳家雯
台灣台北戒治所臨床心理師
楊廣慶
國軍桃園總醫院臨床心理師
傅純貞
桃園療養院臨床心理師
倫理秘書
歐陽芳平
薰喆心理治療所臨床心理師兼所長
     桃園縣臨床心理師公會組織章程
 
                                 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訂為桃園縣臨床心理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聯合桃園縣臨床心理師發展臨床心理專業,協助政府推行法令與社會服務,維護會員權益,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得依法向桃園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第四條    本會以桃園縣為區域,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推動臨床心理師業務輔導及福利。
二、會員之權益維護及增進事項。
三、臨床心理業務糾紛之調處與仲裁事項。
四、臨床心理師專業資料之調查、統計、研究及發佈。
五、臨床心理師業務之鑑定及證明事項。
六、接受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委託辦理服務、諮詢與研究事項。
七、臨床心理師在職訓練及講習之舉辦。
八、與其他組織之聯繫、交流與合作。
九、臨床心理專業及會務出版物發行事項。
十、協助政府推行法令及建議興革事項。
十一、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及會員權利義務


第六條    凡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臨床心理師證書,且在本縣區域內執行臨床心理師業務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本縣鄰近區域未成立臨床心理師公會之前,領有臨床心理師證書並於該區域執行臨床心理師業務者亦得加入為本會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並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之臨床心理工作相關機關(構)、團體得加入為團體會員。
第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一、違反心理師法之規定被撤銷證書者。
二、現為外縣市臨床心理師公會個人會員。
三、行為不符合臨床心理師倫理守則且有損臨床心理工作專業形象,經本會查證屬實者。
第八條    會員之入會,個人會員須檢具入會申請書、臨床心理師證書、在職證明書(在職者)、身份證,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登記,並繳納會費後方得為會員;團體會員另附核准證明文件影本。
第九條              會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遵守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擔任本會所推舉或決議指定之職務。
四、積極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
五、提供與臨床心理工作專業發展有關之建議。
六、按期繳納會費。
七、個人會員轉至本區域以外地區執業時,應辦妥退會手續,並依法向主管機關辦理歇業。
第十條              會員權利如下:
一、選舉、被選舉、罷免、提案、表決等權利。
二、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及享有各項會員福利。
團體會員無選舉、被選舉、罷免及表決之權利。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未依規定繳納會費者,依以下程序處理: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予以停權。經停權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本會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以解職。經停權者俟其繳清欠款後予以復權。本會會員欠繳會費逾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報大會議決除名,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    會員違反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依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按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之處分:
 
一、違反政府法令者。
二、違反本會章程及大會議決事項者。
三、個人會員將執業執照借、租與他人使用者。


                   第四章 組織及職務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議決本會章程。
二、議決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畫、預算、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四、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
五、議決有關會員之處分及理事監事之解職。
六、議決解散及選派清算人。
七、議決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投票選任之。
第十五條 選舉前項理、監事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得列席理、監事會議,遇理、監事出缺時分別依次遞補。
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遇有缺額時,由理事會、監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本屆任期為限。
第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召開會員大會。
三、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之辭職。
六、任免會務人員。
七、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八、遇有重大緊急事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二、     監察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      審核年度決算。
四、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五、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常務理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委員會或小組,其組織規則另訂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總幹事及會務人員若干名辦理會務,其服務規則另訂之。總幹事由常務理事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視會務之需要,經理事會決議得聘顧問若干名。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大會。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依會員工作分佈狀況劃定區域,按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章程之變更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本會之解散應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二十七條    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均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分別召集之,並得通知候補理、監事列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監事會或聯席會議。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六章 經 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整,團體會員伍仟元整,於入會時繳納。 
二、會員常年會費:
(一)會費之繳納以本會會計年度為計算單位。
(二)每年個人會員新台幣陸仟元整,團體會員壹萬元整,於年度會員大會一次繳納之;新會員於入會時繳納。
(三)已在其他縣市臨床心理師公會繳納常年會費逾半年再轉入本會為會員者,得免繳該年常年會費。
三、捐助收入。
四、委託收益。
五、專案計畫收入。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清算剩餘之財產歸屬所在地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心理師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一.        填寫【入會申請書】、心理師證書影本及本人2吋照片一張。
1.在桃園地區執業者請加填〝醫事人員異動申請書〞並在已入會處由公會加蓋印章確認。
2.在其他地區執業者,由公會發給入會證明。

二.        繳交入會費2000元及常年會費6000元
新入會員常年會費依入會月份計算:
1-3月→6000,4-6月→4500,7-9月→3000,10-12月→1500
三.        繳費方式:
1.郵政劃撥:繳費後請將收據傳真至公會
戶名:桃園縣臨床心理師公會  帳號:19852986 
   
2.ATM轉帳:繳費後請將收據傳真至公會
轉帳銀行:合作金庫壢新分行(006)
帳號:5447717353253  戶名:桃園縣臨床心理師公會

3.現金繳納:請先聯絡助理
.在確定入帳後,公會會將入會證明書、醫事人員異動申請書(蓋好公會小官章)及收據郵寄給您
 
公會電話:  0928040350
公會傳真:  03-3691953
 
 


繼續教育積分查詢-醫事系統入口網



事項:邀請桃園縣臨床心理師公會協辦貴單位繼續教育


1.檢具文件

以書面或以電子郵件通知本公會,說明課程日期、時間、課程主題、講師等相關資訊

2.申辦單位

桃園縣臨床心理師公會總幹事

公會電子郵箱: taoyuanpsy@taoyuanpsy.url.tw

電話:0928-040350週一至五 

3.申辦時機

貴單位申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認可必須至遲於開課前一個月辦理,而申請本公會協辦必須在該動作之前,因此建議貴單位在開課一個半月前向本單位申請協辦

4.申辦需時

約一至兩天

5.注意事項

6.相關表單

邀請桃園縣臨床心理師公會協辦繼續教育辦法


事項:心理師執業執照到期更新換照

1.檢具文件

原領執業執照正本 + 前六年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繼續教育積分證明從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下載+ 臨床心理師證書正、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 身分證證正反面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 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 $300 + 在衛生局填寫桃園縣醫事人員異動申請書

2.申辦單位

桃園縣政府衛生局醫政課

3.申辦時機

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

4.申辦需時

約一個小時

5.注意事項

心理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達150點以上,其中包括一、專業課程、二、專業品質、三、專業倫理、四、專業法規,其中專業倫理與專業法規之積分數至少要有十五點,還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超過三十點者,頂多計入三十點。

6.相關表單

一、桃園縣醫事人員異動申請書

二、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事項:由其他公會轉入桃園臨床心理師公會繳費事宜

1.檢具文件

他會當年度常年會費繳款證明

2.申辦單位

桃園縣臨床心理師公會總幹事

公會電子郵箱:taoyuanpsy@taoyuanpsy.url.tw

電話:0928-040350週一至五 

3.申辦時機

加入本公會時

4.申辦需時

約一至兩天

5.注意事項

若備有其他公會當年度繳費證明,即可免繳本公會當年度常年會費,僅需繳交入會費。其他詳細事項請參考本會「公會事務/入會方法」網頁。


事項:由桃園臨床心理師公會轉出至其他公會

1.檢具文件

退會申請書+年度常年會費6000

2.申辦單位

桃園縣臨床心理師公會總幹事

公會電子郵箱:taoyuanpsy@taoyuanpsy.url.tw

電話:0928-040350週一至五 

3.申辦時機

加入本公會時

4.申辦需時

約一至兩天

5.注意事項

必需於本公會繳交當年度常年會費(1/15以前退會則不必)。本公會將開立退會證明並註明繳費狀況,以利會員加入其他公會時免繳當年度常年會費。若涉及到職單位費用補助問題,請先詢問清楚新到職單位對繳費收據上抬頭的要求。另,記得於離職個月內至衛生局辦理異動。


事項:申請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

1.檢具文件

見附件與台灣臨床心理學會秘書處相關說明

2.申辦單位

台灣臨床心理學會秘書處

電子郵箱:tacp@tacp.url.tw

地址:台南市東區701大學路1號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行為醫學研究所

電話:06-235353551050972803255

劃撥帳戶:戶名:台灣臨床心理學會郭乃文;帳號:19767709

請於劃撥通訊欄處註明活動代碼、收據抬頭及收件地址

3.申辦時機

至遲於開課一個月前

4.申辦需時

約一個月

5.注意事項

極多,請檢閱台灣臨床心理學會秘書處相關說明。

待台灣臨床心理學學會會寄給審查結果通知,信件上會註明「活動代碼」及「課程審查通過積分」。將上該訊息填至「繼續教育會員專用積分申請表」,並在上課當天請參與者簽到。課程結束一個月內上網登錄上課學員資料,並將「繼續教育會員專用積分申請表」影印本寄至台灣臨床心理學會。地址:701台南市大學路1號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行為醫學研究所。也可以掃描檔案後上傳繼續教育學分系統。

6.相關表單

繼續教育學分申請表

臨床心理申請學分之講師資料表

、【主辦單位繼續教育積分申請流程

、【主辦單位繼續教育積分申請函

、【衛生署教育積分系統操作手冊開課單位

六、【繼續教育積分簽到單半天課程使用

七、【繼續教育積分簽到單一天以上課程用


事項:有關「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條文之疑義

學會函請衛生福利部釋疑有關「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條文之疑義,檢附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21680484號函電子檔敬請各位協助轉知所屬會員,以保障其執業登記及執照更新之權益,感謝各位。

發佈時間:201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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