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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及小組設置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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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及小組設置辦法
















社團法人桃園市臨床心理師公會之委員會及小組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91025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社團法人桃園市臨床心理師公會(下稱「本會」)《社團

       法人桃園市臨床心理師公會組織章程》第廿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辦

       法。

第二條         本會之委員會及小組產生方式有下列二種,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實

       施,理事會為最高指導單位,監事會為最高監督單位。

第三條         理事會依據本會任務委託成立委員會或小組。

第四條         由會員十人以上發起籌組小組並向理事會提出籌組申請案。

第五條         委員會及小組應載明名稱、工作目標及任務。

第六條         委員會為常年設置單位,小組為臨時任務編組單位。

第七條         委員會及小組應造人員名冊給理事會以供查核。人員名冊應設置召

       集人、副召集人、幹事。理事會委託成立之委員會或小組不受此限。

第八條         委員會及小組成立後,由理事會公告,成員之招募亦同。

第九條         會員成立之小組不得拒絕會員加入,得接受榮譽會員、團體會員代

       表人參加。

第十條         委員會及小組執行費用由理事會編列。

第十一條     委員會及小組得於年度預算編列十五日前將次年度預算建議案送交  

       理事會參酌。

第十二條     委員會及小組申請費用應檢附會議或活動紀錄、簽到表及有效核銷

       單據。

第十三條     委員會及小組須以書面資料向理監事聯席會說明工作進度或成果。

第十四條     委員會及小組得接受理事會委託辦理與小組目標相關會務。

第十五條    委員會及小組之解散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委員會及小組不得異議,

       解散日由理事會通知。

第十六條    各小組以本會名義對外發布訊息前,需提請理監事會同意。

第十七條    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其他相關辦法辦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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