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臨床心理師選拔辦法
社團法人桃園市臨床心理師公會優良臨床心理師選拔辦法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5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條 本社團法人桃園市臨床心理師公會(下稱本會)優良臨床心理師選拔
辦法(下稱本辦法)依據社團法人桃園市臨床心理師公會辦法訂立之。
第二條 為激勵本會臨床心理師實踐專業倫理與學術價值、提昇臨床心理服務
品質、樹立優良臨床心理師典範,特訂立本辦法。
第三條 優良會員提名時間為每年一月十日至一月二十五日。填具附件推薦表
後,於截止日前郵寄或E-mail至桃園市臨床心理師公會。
第四條 提名方式為會員提名推薦或會員自薦,推薦與被推薦者均應為本會有
效會員。
第五條 受薦者於受薦時應具有本會連續年資至少三年,並在臨床心理之執業、教學、研究、行政等任一領域有優良表現之具體事實。
第六條 為鼓勵更多桃園市臨床心理師優秀人才,已榮獲桃園市政府優良醫事人員者,三年內不具被薦資格。
第七條 提名截止後公告於本會,先由全體有效會員網路票選出至多三名。之後由理監事會議依下列評審標準行使同意或否決權:專業年資與經歷、專業倫理與實踐、服務熱枕與表現、優良事蹟與貢獻。
第八條 獲獎人除了於本會年度大會獲頒社團法人桃園市臨床心理師公會優良臨床心理師獎狀,並將被提名於年度桃園市政府優良醫事人員推薦候選名單。
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推荐表附記欄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