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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倫理委員會設置準則3
https://www.taoyuanpsy.url.tw/ 桃園市臨床心理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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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倫理委員會設置準則




















社團法人桃園市臨床心理師公會

專業倫理委員會設置準則

 

中華民國1091025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10103日第六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04月24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條  成立依據

第一條成立依據社團法人園市臨床心理師公會(下稱本會)專業倫理委員會(下稱「本倫委會」)依據《心理師法》、《桃園市臨床心理師公會組織章程》第十四、卅一條成立之。

第二條  宗旨及目標

落實臨床心理專業倫理之推動與執行。

二、確保臨床心理師之專業服務形象與品質。

三、積極謀求個案當事人與臨床心理師最大福祉。

四、引導臨床心理師確認自己的專業責任。

第三條  任務、職掌

處理本會會員違反專業倫理案件之申訴、受理、調查、審理、仲裁等事宜。

二、專業倫理之推廣。

三、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專業倫理規範委員會委託事項。

四、其他合於本委員會宗旨及目標之事宜。

五、本倫委會處理專業倫理案件時,悉依《心理師法》、《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臨床心理師倫理規範》、《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專業倫理規範處置標準》、社團法人桃園市臨床心理師公會專業倫理申訴辦法本會組織章程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六、 本準則所稱違反專業倫理係指違反臨床心理專業倫理守則之各類行為與案件。

 

第四條  組織  

一、倫理案件之處理由本倫委會獨立運作;審議結果提請理事會執行之。

二、本倫委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主任委員一名,由會員大會選出之倫理執行秘書擔任之,連選得連任;其他委員六名,由主任委員提名,理事會同意聘任之,任期與當屆理事相同。

三、本倫委會委員不得兼任同屆理監事。

四、本倫委會主任委員若發現倫理委員有不適任狀況,應提請理事會同意解職。

五、倫理委員之提名以本會會員為主,得提名對專業倫理有學養與豐富經驗之非本會會員,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任期與當屆理事相同。

六、倫理委員之提名應顧慮各性別之公正人數分配。

七、必要時本倫委會得設置若干工作小組或臨時任務小組。

八、本倫委會相關行政事務工作由本會總幹事執行。

九、委員均為無給職;調查委員應依支給出席費。

第五條  職務與職權

一、主任委員綜理本倫委會會務,召集與主持委員會議,並代表本倫委會發言。主任委員無法召集與主持會議時,指定委員代理之。

二、主任委員列席理監事聯席會議,以利會務推展。若不克親自出席,得委託倫理委員代理。

三、委員接受主任委員分派案件並處理之。

四、知悉會員有違反專業倫理之情事,本倫委會得主動調查。

五、遇有危及社會大眾對本專業信譽與信任之案件,本倫委會得經全體委員決議並經理事長同意後對外表達專業立場。

六、主任委員、委員對所處理之申訴案件有迴避之必要者,應自行迴避。

七、申訴人及被申訴人認為主任委員、委員對所處理之案件有偏頗之虞時,得具名理由聲請迴避。

      因前揭第六項及本項條文委員迴避時,本倫委會需依程序補同數委員,其職務申訴案結案後停止

八、委員對於申訴之各類文件及資訊應保密之責。

第六條  會議

一、主任委員得視會務需要召開委員會議。

二、倫委會接獲檢舉或申訴案件時,主任委員應於期限內召開委員會議,以確認案件是否成立。案件確認成立後,由主任委員召集成立調查小組

三、專業倫理申訴案件調查完成時,主任委員應依調查報告結果召開委員會議,審議申訴之仲裁與懲戒。之後提交理事會決議及執行。

四、任何議案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生效力。

五、召開委員會議時,視需要得邀本會會員、相關領域專業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列席人員應遵守相關保密規定,並簽訂保密切結書

六、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第七條  調查小組

一、調查小組成員三位,由主任委員邀請倫理委員擔任之,其中一位得為非本公會會員之相關專業人士,並以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二、調查小組成員組成應符合以下原則:(一)具調查專業素養者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二)女性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三)不宜由單一性別組成調查小組。

三、調查小組成員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與申訴相關人有配偶、現有或於一年內曾有僱傭關係、三親等內血親、姻親等,應迴避之。

四、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士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五、調查小組處理案件時應注意不得損害當事人及關係人之名譽。

六、調查小組處理案件程序不公開,但經調查小組同意者,得許旁聽。

七、調查小組議決事項需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書面或訪查方式審查者,亦同。

八、調查小組應於期限內向本委會提出調查報告與裁決處分建議。

第八條  倫委會運作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第九條  相關會務成員或個人對審查內容或因審查而知悉之資訊,

         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

第十條  本準則未規定事項,悉依《心理師法》及其施行細則、

         社團法人桃園市臨床心理師公會專業倫理申訴辦法

         《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專業倫理規範處

         分標準》暨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專業倫

         理規範委員會相關辦法與決議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十一條 本準則經理事會、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

         備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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